《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近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內蒙古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婦兒工委副主任,自治區婦聯黨組書記、主席王芳介紹,《實施辦法》由過去的9章48條增加至10章70條,立足自治區實際,從堅持黨政主導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堅持回應社會關切,解決促進婦女全面發展中面臨的現實問題﹔堅持強化可操作性,突出解決婦女維權司法實踐中的重點問題﹔堅持壓實主體責任,形成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強大合力等4大方面,解決內蒙古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突出問題,呈現不少新變化、新亮點。
《實施辦法》旗幟鮮明地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突出健全完善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制度機制,強調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責任機制。明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規定開展性別平等評估和建立健全性別統計調查發布制度,為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提出了具體落實舉措。
《實施辦法》堅持回應社會關切,解決促進婦女全面發展中面臨的現實問題。首先進一步強化婦女政治權利的保障,增加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組織婦女參與相關協商議事活動、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職工比例相適應等內容,突出強調了婦聯組織培養、推薦女干部的重要職責,拓寬了內蒙古婦女參與民主決策的途徑。其次,夯實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重點明確了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細化了女職工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四期”特殊保護的規定﹔鼓勵用人單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提高在職女職工衛生費標准。第三,鼓勵開展生育關懷服務,為女性生育后的職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通過為女性生育后回歸崗位或再就業提供支持、推動用人單位母嬰設施應建盡建、支持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教育托管服務等生育關懷舉措,合力解決有生育意願家庭的后顧之憂。
《實施辦法》堅持強化可操作性,突出解決婦女維權司法實踐中的重點問題。首先強化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的保障,列舉了侵犯婦女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禁止性行為﹔明確了性騷擾的常見情形以及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的預防和制止措施,將性騷擾防范范圍擴大到公共場所﹔明確了婦女在網絡空間合法權益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童保護,開創性地提出為農村牧區留守困境女性未成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預防性侵女童。其次,強化婦女財產權益保障,對涉及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補償、宅基地使用等提出保護措施,明確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中存在侵害婦女權益內容應當予以糾正的責任。第三,強化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保障,自治區已陸續推動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條例、家庭教育促進條例,為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規定建立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制度,增加有關財產權屬登記、離婚訴訟期間共同財產申報、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等內容,為婦女婚姻家庭權益再添保障。
《實施辦法》堅持壓實主體責任,形成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強大合力。首先,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條件,鼓勵、支持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對產后返崗婦女、失業婦女、殘疾婦女、單親母親等就業困難群體開展定制化的公益培訓。新增了對各類女性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明確在高層次人才發展計劃、有關評獎、項目申報中,對符合條件的婦女,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第二,明確法律救濟和法律責任,提出了建立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支持起訴制度、出具督促處理意見書等新的救濟途徑,完善了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措施,增加了存在就業性別歧視、未採取性騷擾預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責任等,強化打擊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記者 趙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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