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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將於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5月17日12:05 |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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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會現場。

新聞發布會現場。實習生 張嘉欣攝

人民網呼和浩特5月17日電 (劉藝琳、實習生張嘉欣)5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內蒙古消防總隊、自治區住建廳、自治區農牧廳負責同志,解讀《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

2024年4月3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65號公布《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自治區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邁入法治化軌道。

《辦法》共30條,針對制約全區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的瓶頸問題,從頂層設計角度建章立制、細化責任,有利於進一步提升全區消防安全治理水平。《辦法》中的公共消防設施,是指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包括用於滅火救援的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消防指揮中心、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等消防通信設施﹔消防車通道(供滅火救援時消防車行駛的道路)﹔消防訓練基地和消防裝備儲備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是城市、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

據介紹,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化、工業化步伐不斷加快,各類城鎮新區、工業園區、新建道路大量涌現,城市高層建筑、大型城市綜合體迅速增多﹔農村牧區的發展與時俱進,農牧民的收入顯著提高、生活條件明顯改善,城鎮、農村、牧區對消防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與之配套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與構建完善的現代消防基礎設施體系要求尚有差距,為補齊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方面的薄弱環節,自治區政府制定了本《辦法》。

《辦法》重點明確了以下六個方面內容,在細化明晰責任分工方面,《辦法》明確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和供水供電等公用企業的職能職責,並要求各級政府將履行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職責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和消防工作責任制考核內容。在建設方面,《辦法》強調了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要求,指出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相應技術改造,並對農村牧區消防用水設施建設提出了具體解決措施。在維護管理方面,《辦法》中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消防水鶴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干擾消防通信。在保障滅火救援方面,《辦法》要求消防指揮中心應當與相關部門和單位設置應急救援調度指揮專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障消防救援機構使用頻率需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為公共消防設施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供水單位對火災現場需要臨時加壓供水的,應當予以配合。在消防車通道維護管理方面,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打通“生命通道”,《辦法》要求城市道路應當保証消防車通行﹔設置道路欄杆等障礙物的道路,應當預留消防車通道﹔公共場所和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建設消防車通道並保証暢通,並對人員密集場所、住宅物業服務人在維護消防車通道暢通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在確保消防用水安全方面,《辦法》要求供水單位定期檢查、維護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並定期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提供消防水源等相關資料。

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提醒,群眾發現了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撥打電話12345進行舉報,也可以向各地舉報網站、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責編:張雪冬、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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