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加強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監管,確保“舌尖上的安全”

發布會現場。實習生 王澤桐攝
人民網呼和浩特12月22日電 (富麗娟、實習生王澤桐)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深入推進,監督管理的客觀環境不斷發生變化,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多次修訂,《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監管內容已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亟需修訂。12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修訂工作新聞發布會。據發布會介紹,本次修訂著力解決了五大問題。
擴大了適用范圍。
本次修訂將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納入《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監管范圍,填補了內蒙古自治區小規模食品經營業態的監管空白。
增加了網絡經營相關內容。
按照“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的原則,《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增加了網絡食品經營條款,使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從事網絡經營有法可依。我國大部分地方性法規已經在立法中放開網絡食品經營,經過反復研究和專家論証,《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增加了網絡經營的相關內容,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可以從事網絡食品經營,食品攤販可以網絡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滿足了網絡銷售與購買的客觀需要。
明確了生產經營者責任和政府及部門服務職能。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聚焦“四個最嚴”要求,壓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為了與《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相銜接,本次修訂銜接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性條款內容,目的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確保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防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違法生產經營活動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本次修訂強化了政府和部門的服務職能,明確了行政機關實施登記備案的時限,並規定實施登記備案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監督抽樣檢驗應當支付樣品費、不得收取檢驗費用和其他費用等內容。
建立完善了食品安全控制體系和主體責任體系。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強化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場所環境要求、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食品信息和標簽管理要求,加強了對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的管理,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明確設定了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按照上述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特點,對照《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規定,規定了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降低了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處罰幅度。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將加大《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宣傳、貫徹力度,多措並舉使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廣大人民群眾熟知《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相關內容,規范生產經營行為,為內蒙古自治區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守護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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