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証件管理辦法》有了這些新規定
“新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証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增加了關於‘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可以免予行政執法資格認証考試’的規定,進一步優化了行政執法証的申領條件……”近日,在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自治區司法廳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副處長劉劍銳回答記者提問。
12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証件管理辦法》正式施行。早在2015年9月,自治區人民政府以第216號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該《辦法》。《辦法》施行以來,對規范全區行政執法証件的使用和管理,明確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和機構改革的深入推進,自治區行政執法証件管理工作面臨新任務和新要求,現行規章的部分規定已不適應新時代行政執法工作需要。自治區司法廳嚴格按照立法程序,在經過廣泛征求意見、深入開展立法調研、組織專家論証的基礎上,將新制定的《辦法》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新制定的《辦法》明確了行政執法証件的申領條件、行政執法証件的效力、行政執法証件上載明的信息,規范了行政執法証件管理全流程。同時,還明確規定同一人員不得同時申領行政執法証和行政執法監督証,避免了行政執法人員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情況。
據劉劍銳介紹,新制定的《辦法》賦予了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旗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相應的管理權限。同時,行政執法証件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還要在行政執法公示平台公示行政執法人員信息,便於公眾監督。此外,新制定的《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持証人在換發和遺失行政執法証件時應當履行的相關程序性規定。如出現特定情形,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採取向其所在行政執法機關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文書、撤銷和注銷其行政執法証件等措施,進一步加強持証人對行政執法証件的管理責任。(郝佳麗)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