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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出台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准

2022年03月18日08:36 | 來源: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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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內蒙古出台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准和審批流程,進一步落實“雙減”政策,規范全區面向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

  據了解,該設置標准和審批流程由自治區教育廳、科技廳、民政廳、文旅廳、市場監督管理局、體育局等6部門聯合下發。按照規定,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培訓機構,應當有符合相關規定的舉辦者,有合法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規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充足穩定的開辦培訓資金,有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有資質的從業人員,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培訓)計劃及符合要求的培訓材料等。其中,明確了中小學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根據規定,培訓機構實行分類管理,學科類培訓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和監管,體育類培訓機構由體育部門負責審批和監管,藝術類培訓機構由文化旅游部門負責審批和監管,科技類培訓機構由科技部門負責審批和監管,其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暫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和監管。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要求舉辦者在培訓機構完成名稱預審核后,根據培訓內容向屬地旗縣(市、區)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涉及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地址、培訓內容、培訓對象等事項變更,須提交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后辦理變更手續。不再從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業務的,應主動到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后辦理注銷手續。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核准書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核准書﹔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訓機構核准書的,對原取得的培訓機構核准書予以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劉志賢)

(責編:張雪冬、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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