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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內蒙古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范圍、項目和標准明確了!

2021年09月03日12:21 |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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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呼和浩特9月3日電(趙夢月)為推動落實“雙減”工作,切實加強全區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范學校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日前,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范圍、收費項目和標准等作出明確要求。

明確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范圍: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包括義務教育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和教育部門直屬的中小學教育機構)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項目而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是指中小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規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和標准。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准:伙食費。有條件的地區和學校可以向有就餐需求的學生提供就餐服務,並按學生自願原則進行就餐,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校內就餐。就餐伙食費標准由學校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根據成本,綜合評估定價,據實收取,不得盈利。學校要加強伙食費管理,建立管理制度,按月公布收支情況,及時收集學生意見建議,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對農村牧區寄宿制學校等專門提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午餐”地區,禁止再直接或變相向學生收取午餐等伙食費用。

課后服務性收費。課后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堅持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課后服務性收費標准每生每學期不超過300元,普通高中學生課后服務性收費標准每生每學期不超過600元。具體收費標准由各盟市價格和教育行政部門在扣除各級財政補貼后,根據開展課后服務的形式、時間、成本等因素確定。課后服務性收費按月收取,對參與課后服務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盟市制定相關減免政策。各地要認真落實中小學課后服務要求,凡提供課后服務的中小學要嚴格執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小學生課后服務工作的通知》(內教基字〔2020〕24號)的有關規定,嚴禁引進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和項目進入學校開展課后服務。

其他服務性收費。支持中小學校在保証完成教學任務和學校師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利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向社會開放本校體育場館等文體設施,並收取服務費,收費標准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學校按照不高於市場價格的標准確定。

代收費項目和標准:1、作業本費。為便於學校更好的開展教學活動,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以統一代購作業本。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質量、數量和價格審核准入后,由學校進行公示后據實代收代付,作業本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任何差價。學生作業本原則上使用具有環保功能的防近視薄冊。

2、學生奶費。供應學生奶的地區和學校,要嚴格質量和收費監管,學生奶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取得學生奶認証標志,本著學生自願的原則,由教育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學校組織實施。學生奶推廣銷售價格為2.25元/200ml/盒、1.75元/125ml/盒。

3、學生校服費。學校在日常教學管理中需統一著裝校服的,必須按照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的規定執行。校服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盟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學生的承受能力核定收費標准。學生在校期間,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學生更換購買特色校服。

4、社會實踐(研學實踐)活動費。社會實踐活動是教育部《義務教育課程設置實驗方案》設置的課程內容,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研學實踐)活動。各地各中小學校要嚴格落實中小學社會實踐(研學實踐)教學要求。各盟市要建立和完善成本分擔機制,通過多種渠道籌措中小學社會實踐(研學實踐)所需經費。要堅持公益性原則,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按照非營利原則,公開收費明細,在學生和家長及相關部門的監督下,核定價格成本。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要予以減免。

5、學生公寓床上用品費。學校為新生提供的公寓用品,應根據市場監管纖檢機構提供的質量合法企業,由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准入后,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購置。未參加統一招標的學校在採購學生公寓床上用品時,均按照纖檢機構確定的供貨企業採購,採購的學生公寓床上用品,應列明單項商品價格,並確保商品質量,由學生自主選擇。

6、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學校受職能部門委托,為在校學生代收代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由自治區價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各地不得將國家和自治區已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各盟市遇有新情況、新變化,根據本地區中小學學生在校學習、生活的實際,確實需要新增或變更原有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的,由盟市價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自治區價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執行。

中小學嚴禁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嚴禁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未經審批收費或突破已經審批的收費標准收費。不得將圖書館查詢和電子閱覽費、自行車看管費以及講義資料、試卷、報紙(刊)訂閱、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校園安全保衛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嚴禁各級各類學校代收商業保險費,嚴禁學校在軍訓期間向學生收取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費等費用。

加強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監督管理。堅持非營利原則。各中小學校向在校學生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非營利原則,按學期或按月據實收取,實行多退少補。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建立事前告知制度。中小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在規定項目和標准范圍內公示、收取,嚴格遵循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及從嚴控制的原則,並建立事前告之學生家長制度,經學生家長同意后方可實施。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家長參加服務並收費,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行政事業性收費一並收取。

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各地各校要通過網絡、報紙、廣播、電視等各種形式,將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准等相關內容列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向社會公開。學校要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注明有關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准及批准收費的文號,並通過學校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方式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准、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得收費。

加強資金管理。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照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根據實際支出列支﹔代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支范圍。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收入用於學校的其他支出﹔嚴禁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小金庫”﹔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佔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

加強監督檢查。各地應將規范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作為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重點任務來抓,明確組織機構,落實管理責任,完善制度措施,確保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各級發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要組織力量對本地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標准進行清理和規范,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和超范圍收費等亂收費行為,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相關責任人及時問責通報。

《通知》自2021年秋季新生入學起開始執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關於規范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內發改費字〔2016〕1566號)同時廢止。

《通知》明確了收費范圍,規范了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就監督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為內蒙古2021年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提供了政策依據。 

(責編:趙夢月、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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