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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出台落實“科技興蒙”行動打造區域性創新中心二十五條政策措施

2021年08月23日11:17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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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包頭市委員會、包頭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包頭市落實“科技興蒙”行動打造區域性創新中心二十五條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科技創新對高質量建設“四基地兩中心一高地一體系”支撐作用,推動包頭加快建設區域性經濟中心城市,結合包頭市實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高標准建設“一區一中心”

(一)支持建設“呼包鄂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

支持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呼包鄂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培育世界級稀土新材料產業聚集區,市政府每年給予50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5年。

(二)支持建設“國家稀土新材料技術創新中心”

支持行業領軍企業整合全國稀土行業科技創新資源,建設“國家稀土新材料技術創新中心”,打造中國稀土產業共性關鍵技術供給源頭和開放共享研發平台,形成稀土新材料高端應用的世界窗口。獲批建設后,市政府每年給予不低於30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5年。

二、強化產業科技支撐

(三)加強重點產業領域技術創新

實施“補鏈延鏈強鏈工程”。聚焦產業補鏈延鏈強鏈,實施重大科技項目,重點在稀土、大規模儲能、石墨烯、氫能、碳捕集封存五大領域,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車、高端制造、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冶金、裝備制造、化工等傳統產業領域及社會發展領域,開展產業卡脖子和關鍵技術攻關,推動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加快碳達峰、碳中和進程。對包頭市企事業單位承擔的國家和自治區重大科技項目,按要求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培育工程”。瞄准產業鏈高端領域和關鍵環節,在有一定產業基礎、以稀土新材料為主的電子專用材料制造領域突破一批關鍵技術,布局培育一批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行業影響力的行業重點企業,在規模極小或尚屬空白的生物制藥、醫療儀器設備及器械、鋰離子電池及電極材料、半導體材料、電子器件、通用儀器儀表等領域,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實現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為包頭市產業結構調整和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提供支撐。

實施“科技助力鄉村振興工程”。圍繞菜薯肉乳農牧業主導產業,重點支持種植業、養殖業、種業、智慧農業、農畜產品精深加工業等領域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和成果引進示范推廣。加強農牧業產學研合作,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力度,為包頭市現代農牧業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四)開展產業前沿性和原創性技術研究

實施“原創技術研究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全市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校與“科技興蒙”行動“4+8+N”合作主體積極對接,開展前沿性、原創性產業技術研究,用原創性研究成果支撐重大產業技術突破。引導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積極爭取承擔國家和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三、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五)引導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

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引導規模以上企業建立研發准備金制度。對上年度符合稅法規定已進行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給予單個企業(小微企業按5%、其他企業按3%)每年不超過20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提高市屬國有企業創新指標考核權重,將企業研發投入視同利潤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計。

(六)梯次培育科技創新型企業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創板上市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實現科技創新型企業規模質量雙提升。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做大做強。開展“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入庫”工作,對連續兩次入庫的企業給予5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認定為包頭市創新引領型民營企業、智能制造科技示范企業、產學研示范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

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建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動態跟蹤,重點培育,對於入庫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電子新材料、生物醫藥、醫療器械等高技術產業領域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優先培育重點支持﹔市外高新技術企業在有效期內整體遷入包頭市,一次性給予3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扶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包頭市科技“小巨人”企業,認定后給予5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認定為國家級單項冠軍企業,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

培育發展潛力大、成長性好、創新能力強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在創新平台建設、科技項目立項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七)支持企業開展技術轉移轉化

落實自治區《關於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對於包頭市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部分減半征收﹔區外科技型企業、創新團隊和技術成果持有人來包頭市設立科技型企業的,自該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對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通過優先參與電力交易、配比風光發電量、執行倒階梯輸配電價等措施,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四、建設高水平創新平台載體

(八)加強創新平台培育建設力度

加大國家級創新平台培育建設力度。培育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在培育期內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獲批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每年給予不低於30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5年﹔獲批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每年分別給予10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5年。認定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

培育建設自治區級各類創新平台。獲批建設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一次性給予500萬元資金支持﹔認定為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

認定為包頭市級企業研發中心,一次性給予3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

(九)提高科技孵化能力

鼓勵包頭市企事業單位和工業園區積極培育科技孵化載體,組織開展創新大賽、項目路演、培訓等活動,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和各部門單位在場所、資金、政策等方面提供支持。

認定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的資金支持﹔認定為國家和自治區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一次性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的資金支持。認定為包頭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且考核為優秀等次,一次性給予3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

(十)推動園區提檔升級

支持稀土高新區“提質進位”,建成黃河“幾”字彎都市圈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和區域性創新中心核心區。稀土高新區年度位次較上一年度每提升5位,給予500萬元資金支持。支持建設科教產融合園區、大學科技園,根據運行績效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持。

加大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培育建設力度,建立“促優培育”機制,培育期內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認定為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每年給予3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3年。

支持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建設,每年給予1000萬元資金支持,用於園區開展項目研發、平台建設、成果轉化等。認定為自治區級農業科技園區,一次性給予5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通過國審的農牧業新品種,一次性給予2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認定為市級農業科技示范基地,一次性給予3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

五、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十一)建設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

支持稀土高新區申報創建國家和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按要求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支持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工業園區、新型研發機構等加強成果轉化平台載體建設,認定為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中試公共服務平台,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后補助資金支持﹔認定為包頭市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中試公共服務平台,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

(十二)鼓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程”。重點支持能較快進入產業化、顯著提升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設立天使基金,支持成果轉化過程中,經專家評審,創新基礎好、但融資能力和獲風投基金支持能力較弱的企業,開展技術開發、中試及成果轉化。

工商注冊和納稅所在地均在包頭市的企事業單位購買專利及技術成果並在本地轉化,經評估,按專利及技術成果交易額度的50%給予購買方不高於200萬元的資金支持﹔技術入股的,按核定作價金額的50%給予技術承接企業不高於200萬元資金支持。

國有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可用於獎勵該成果研發及轉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有明確收益分配制度或合同約定的,按其制度或合同約定給予獎勵和報酬﹔沒有制度和合同的,按成果轉讓或許可取得的淨收入、技術入股形成的股權不低於70%的比例,或自主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5年內每年營業利潤不低於5%的比例給予獎勵和報酬。以上獎勵中,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其獲得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在給予相關科技人員股權獎勵時,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企業、科研院所、高校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推動職務科技成果市場化、股權激勵等政策和實施細則。

(十三)完善技術轉移轉化服務體系

培育和發展科技服務機構。鼓勵包頭市科技大市場等科技服務機構開展科技咨詢、技術評估、技術轉移、高企申報、成果轉化、研發費用歸集、知識產權創造保護等科技服務,評估后達到優秀等級的給予3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

認定為國家級技術轉移服務示范機構、人才培養基地,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認定為自治區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人才培養基地,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對績效突出的技術經紀人(職業經理人)擇優給予獎勵。

鼓勵有條件的旗縣區申報設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年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成交額較上年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20萬元的后補助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開展自主創新,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水平。

六、加強合作開放

(十四)強化產學研合作

以“科技興蒙”行動“4+8+N”科技合作框架為基礎,加強與國家有關部委,北京、上海、廣東等發達地區,中科院、清華大學等知名院校和“雙一流”大學的合作與交流,在聯合攻關、成果轉化、平台建設、人才培養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加強與院士專家團隊對接與交流,對於院士團隊合作開展的創新項目優先支持,對包頭市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管理期滿保留並續簽的院士工作站,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100萬元資金支持。對包頭市牽頭共建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分別一次性給予牽頭單位200萬元和50萬元資金支持。

鼓勵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企業與知名大院大所大學建立新型研發機構。新建的新型研發機構,按與各級政府簽訂的協議給予支持﹔已建成的新型研發機構且在自治區科技廳備案的,經考核達到優秀和良好等次,分別給予2000萬元、1000萬元資金支持。

支持中央和自治區駐包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與地方企業開展儀器設備共享。對用於科學研究的共享儀器設備使用方,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以創新券的形式每年給予不超過3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

(十五)加強科技招商工作

著力引進國內頂尖科研院所、知名高校、大型企業研發機構等平台載體。落地項目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按年度實際投資的5%,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支持﹔落地項目總投資1億元以下的,按年度實際投資的3%,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持。鼓勵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企業、工業園區、高校院所在發達地區設立飛地研發單元、離岸孵化器等。

(十六)深化國際科技合作

主動融入全球創新網絡,加強與創新資源密集的國家和地區以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對接,鼓勵包頭市企業、院所、高校在創新資源密集的國家和地區建設海外創新孵化中心。認定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和50萬元的資金支持。

七、加大人才培育引進力度

(十七)大力培養本土科技創新人才

加強科技特派員工作。聘為包頭市工業特派員的企業法人單位,每年給予3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評為包頭市優秀農業科技特派員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完善依托重大科技項目培養科技人才機制,加大對行業領軍人才和青年創新人才的培養支持力度。

(十八)柔性引進高端人才

企事業單位、各部門、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要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措施,柔性引進各類人才和聚集各類智力資源。對柔性引進的高端人才,主管部門按其上年度在包頭納稅勞動報酬的30%給予用人單位補助,同一人補助不超過10萬元。支持市內企事業單位、高校、院所在市外人才技術密集地區建立域外“人才飛地”。對柔性引進人才領辦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執行第六、七條政策措施,並且在相同條件下優先安排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

(十九)強化科技人才激勵

對承擔自治區級以上重大科研任務、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科研人員,可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延遲辦理退休手續,不佔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職數。鼓勵企業對科研人員實施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國有企業對科研人員的股權激勵或現金分紅激勵支出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

包頭市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及主要研發人員、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及主要研發人員,按國家和自治區獎金額度等額給予獎勵。

八、深化科研體制機制改革

(二十)推進科研體系改革

鼓勵引導高校、科研院所設立企業性質的技術轉移機構或委托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建立容錯機制。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先行先試、無意過失導致的偏差失誤,科研人員已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的,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二十一)優化科研項目管理

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科技項目經費管理的相關政策。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在間接費用的提取比例、科研儀器設備耗材採購、績效工資分配等方面,按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探索建立包頭市財政科研資金直接撥付機制﹔市本級科研項目資金全部實行授權支付。市財政部門收到上級科技資金支付指標后,應於30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或下達資金指標﹔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財政部門收到市財政部門科技專項轉移支付指標文件后,應於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到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採用報賬的形式撥付科技資金,不得要求非預算項目承擔單位辦理政府採購。

對於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中試項目,不得將資產負債率、銷售收入等財務指標作為項目立項的條件。以重大科技項目為重點,實施“揭榜挂帥”等新型項目組織方式,探索建立市財政科研資金跨市使用機制。

九、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市相關部門要把落實“科技興蒙”行動、打造區域性創新中心擺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具體落實方案,每年年底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工作落實情況。全市各部門要發揮好職能作用,落實好相關責任和任務。科技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二十三)確保政策落實

全面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的創新政策,用足用好科技投入、稅收激勵、金融支持、政府採購創新產品、成果轉化、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引進培養等政策。稅務部門和科技管理部門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企業研發加計扣除等財稅政策做好宣傳解讀及培訓工作﹔國有企業和高校,參照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政策,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或細化落實措施。

(二十四)強化資金保障

各級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建立政府研發投入剛性增長機制和社會多渠道投入激勵機制。市財政每年設置“落實‘科技興蒙’行動專項資金”,用於落實本《政策措施》,並將年度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分別列入財政預算。各旗縣區和稀土高新區要設置年度“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用於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鼓勵企業建立科技投入剛性增長機制。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和信用貸款力度。發揮“包頭市人才創新創業基金”和“天使基金”作用,引導帶動社會和民間資本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建立科技成果質押融資補償機制,鼓勵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上市融資。

(二十五)加強考核監督

建立對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市有關部門科技政策落實測評報告制,將測評結果以及財政科技經費投入、研發投入及其佔比、創新平台數量、高技術產業產值、高新技術企業數量等創新發展指標納入高質量發展績效考核體系,強化日常考評。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和各部門單位要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科研誠信體系建設。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對與包頭市其他政策規定相類似的支持資金,按照從新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包頭市促進科技創新工作十條措施》(包黨發〔2018〕14號)自本《政策措施》印發之日起廢止。包頭市此前發布的有關科技創新的政策措施和相關規定,凡與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執行。

(責編:劉澤、張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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