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開展破壞草原林地違規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 這三種情形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03月31日16:40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新聞發布會現場。人民網 張聿修攝

人民網呼和浩特3月31日電(張聿修)3月31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全區公安機關部署開展破壞草原林地違規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的有關情況。同時介紹了此次專項整治工作中,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畝以上﹔(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10畝以上﹔(三)非法佔用並毀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佔用並毀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准。

第二種情形是: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20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10畝以上的。

第三種情形是:違反國家規定,在草原林地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一)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破壞的。(二)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責編:張雪冬、劉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