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

2021年02月19日08:23  來源:內蒙古政法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融入新發展格局,為“十四五”期間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2月10日,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堅持市場准入平等

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全面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嚴禁各地區各部門自行發布具有市場准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凡是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未明確禁止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進入。凡是影響民間資本公平進入和競爭的各種障礙,一律清除。進一步梳理市場准入管理權限、審批流程、辦理要件,簡化程序,縮短時限,提高效率,與全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銜接匹配,實現審批項目一網通辦。

二、嚴格規范行政執法

針對不特定企業開展的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必須嚴格執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並提前向社會公告,除國家部署的專項檢查外,原則上一年隻能開展一次。推行跨部門聯合執法,對同一個執法檢查對象同步進行多個領域執法檢查,堅決避免多頭執法,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全面推行“互聯網+監管”,能實現平台監管、網絡監管、遠程監管等非現場監管的,不到企業實地執法。對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進行教育后及時整改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等專項執法活動,要量化執法標准,堅決避免“一刀切”執法。

三、加強誠信政府建設

政府機關必須樹立誠信守諾、違約賠償的理念,在招商引資、引進人才、政府採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加強前置合法性審查,嚴格兌現依法依規作出的政策承諾,切實履行合同義務。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等涉企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人民法院通過提出司法建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誠信履約。各級黨政機關必須依法依合同償還拖欠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賬款,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四、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政府機關必須嚴格執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定或調整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重點規劃計劃、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文件,要充分聽取工商聯、貿促會等組織以及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暢通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渠道,對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進行說明。

五、清理涉企業收費

進一步清理涉企收費,建立清單目錄,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由國家和自治區依法設立之外的涉企收費項目,一律取消、不得收取。及時處理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等非法行為的舉報,堅決追責問責。

六、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

涉企行政訴訟案件,涉案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積極配合案件審理,切實推動矛盾糾紛實質化解。出庭應訴情況作為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實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優化專利、商標等申請和審查程序,提高審查效率,壓縮審查時間。持續開展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專項行動,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的打擊力度,嚴厲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商標惡意注冊及囤積、無資質代理、虛假宣傳、挂証等行為。依法支持和保護企業研發中心建設。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依法審理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案件。充分發揮刑事、民事、行政檢察職能,推動形成辦案監督合力,加強知識產權全方位司法保護。

八、加強刑法司法保護

依法堅決打擊利用項目審批、資金扶持等職權索賄、受賄的職務犯罪。突出懲治強迫交易、欺行霸市、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向企業收取保護費、發放高利貸、強攬工程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大力弘揚企業家精神。

九、切實破解立案難

暢通公、檢、法機關涉企案件立案化解渠道,對重大涉企案件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嚴格涉企案件立案規范流程,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一律當場登記立案,嚴格落實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完善現場立案、自助立案、網上立案、巡回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務等立體化訴訟渠道,充分尊重企業多層次、多樣化立案需求。依法保障企業代理律師執業權利。

十、依法慎用強制措施

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創新研發的資金設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確需查封、扣押、凍結的,要為企業預留必要的資金和賬戶,不得超范圍、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對涉企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可以咨詢統戰部門、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准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准確把握逮捕、起訴條件,對企業負責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審慎採取強制措施,做到慎捕慎訴慎判,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社會危險性不大的,一般不批准逮捕。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及時建議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確需採取羈押措施的,要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十一、准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准確把握罪與非罪界限,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犯罪處理。准確區分經營活動中的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集資犯罪,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得以違法犯罪對待。嚴格適用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從經濟安全、公共利益、市場秩序等方面准確合理認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避免以刑事責任代替行政、民事責任。對企業涉嫌行賄犯罪的,准確區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對於具有情節較輕、對辦理受賄案件起關鍵作用的、因國家工作人員不作為而不得已行賄的、具有認罪認罰情形的,依法從寬處理。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和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

十二、強化法律監督

加強對涉企業及企業家刑事立案及偵查活動的監督,防止和糾正涉企案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以及刑訊逼供、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審限變更的全面管控,有效控制民商事案件審限,堅決防止因案件審理時間過長而使企業生產經營陷入困境。以拖欠民營企業債務案件為重點,持續推進執行集中攻堅,不斷提升合同執行效率、效果。加強涉企財產刑執行情況的監督。嚴厲打擊侵害企業財產權的虛假訴訟、惡意訴訟。重點監督違法執行、不履行執行職責的案件,以及涉及政府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帳款的案件。

各地區、各政法機關、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充分認識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意義,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本措施,不再層層制定具體落實意見。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會同公檢法、工商聯等部門,及時受理、處理破壞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

(責編:劉澤、張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