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有了反家暴法規

2020年04月14日09:48  來源:內蒙古日報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是增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環節。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反家庭暴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這部條例出台的背景是什麼?在原有的《內蒙古自治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基礎上有哪些修訂?記者就此採訪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三處處長陶志強。

記者:內蒙古已經有了《內蒙古自治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為何要制定新的反家庭暴力條例?

陶志強:《內蒙古自治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於2006年7月1日頒布施行,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社會發展變化,法規的實施也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進行修訂、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了《條例》,是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記者:《條例》從哪些方面對反家庭暴力進行了規范?

陶志強:《條例》共40條,從十個方面對反家庭暴力進行了規范。一是健全了家庭暴力強制報告制度。條例規定了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二是補充完善了告誡制度。條例補充完善了出具告誡書的適用范圍,明確了公安機關對告誡書的送達、定期查訪、違反告誡書的處理等規定。三是充實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內容。條例規定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者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其他場所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禁止被申請人查閱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收入來源等相關信息。四是細化了臨時庇護制度,增加了家庭暴力臨時庇護場所,如城鄉社區服務機構可以成為臨時庇護場所。五是明確了婦女兒童工作機構職責,如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推動反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六是明確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經費保障。條例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工作規劃,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七是建立了社區網格化管理機制。積極對基層群眾開展反家庭暴力法制宣傳教育,確定重點防范對象,及時排查化解家庭糾紛,打通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裡。八是設立首接責任制。規定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單位採取勸阻、制止等措施,並及時會同其他單位共同處理。九是建立法院跟蹤回訪制度。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內,應當對案件進行跟蹤回訪,形成反家暴工作“閉合圈”。十是設立失信聯合懲戒制度。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依法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增強了實施家庭暴力承擔法律責任的可操作性。(記者 章奎)

(責編:劉澤、張雪冬)